法院如何处理工程挂靠中的几类诉讼纠纷?
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
建筑工程房地产法律事务部
宋
杰
律师
编辑
与挂靠经营相关的建筑领域民事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与工程发包
方之间因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纠纷;
二是挂靠方与第三人间有关工程材料的购销
合同纠纷以及与雇佣人的劳务纠纷;
三是因建设单位欠工程款引起的建筑施工合
同违约纠纷;
四是因被挂靠的建筑企业欠挂靠施工队工程款及施工队欠建筑企业
管理费、
垫付材料费等引起的挂靠合同纠纷。
五是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分支机构的
名义擅自对外保证担保所生之债。
一、与工程发包方因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纠纷
绝大多数意见认为,根据《意见》第
43
条的规定,列挂靠双方为共同诉讼
主体,
对发包方因工程质量提起的诉讼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因为发包方和被挂靠
方是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双方主体,
而挂靠方是建筑工程的实际履行者,
工程质
量问题与挂靠方的实际履行行为和被挂靠方的借出资质和营业执照的行为之间
有因果关系。
判令建筑工程合同的实际履行者承担民事责任自属当然,
而责令借
出名义的建筑企业承担民事责任既因为它是合同形式上的主体,
又因为法律必须
对这种挂靠行为作否定性的评价而科以严格的责任,
以此来达到杜绝或扼制此类
行为的立法用意。
另一种意见认为,
如果发包方不知道挂靠双方的挂靠关系,
那
么挂靠方在承建工程时利用被挂靠方的名义,
有欺诈的故意,
所以根据无效民事
法律行为的法律规定,
应确认发包方与承包方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这种观点有一
定的道理,
但从新合同法鼓励交易的原则来看,
应将合同效力的撤销权交由发包
方,在不违背国家利益的前提下,由发包方最终决定合同的效力。
二、挂靠方与第三人间的有关工程材料的购销合同纠纷以及与雇佣人的劳
务纠纷
此两种类型的纠纷都是挂靠方为自己的利益而与第三人间进行的民事法律
行为所产生的。
对此法院的审判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是判令挂靠方
独自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是挂靠方与第三人间的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
二是判令
挂靠双方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是《意见》的第
43
条。在实践中这类纠纷如何处
理,如何划分挂靠的责任也是值得探讨。
第一种处理方式的观点是,
认为合同只在当事人双方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即
通常所说的合同相对性原理。
据此认为在一般意义上购销合同只在购销双方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