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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已经成立的合同要产生法律拘束力,达到当事人预期的效果,必须满足法定的生效要件,《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对合同的生效要件提出了具体要求。司法实践中对合同生效要件的判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当事人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标的的确定和可能。当合同欠缺生效要件,违反法律对合同生效的基本要求时,法律即会做出否定性评价,最终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准确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对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建筑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国家对该类合同有着更为严厉的管理和监督,对该类合同的主体条件同样也存在着严格的限制。根据法律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该类合同无效的情形进行了具体细化,为无效合同处理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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