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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的效力
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的效力

 2003年5月25日,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建设某高尚住宅社区工程1#、2#标段的土建安装工程。2003年8月19日,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姚某签订经济责任制承包合同,约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住宅社区工程中的联排6幢、别墅70幢的土建安装工程承包给姚某。2003年10月1日,姚某又与余某签订承包合同,将姚某承包的前述工程中的S1型别墅4幢、S2型别墅3幢、S4型别墅4幢、S5型别墅10幢及M1型别墅9幢的建设工程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包给余某,并约定工程价款按照94定额及当地信息价别墅直接费上浮1%进行竣工决算,工程量按实际施工为准。之后,余某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实际施工。2005年4月13日,小区工程(包括余某实际施工的30幢别墅)总体通过竣工验收。经计算,余某实际施工后,姚某应支付余某按照约定结算方式计算的工程总价款为5054452.78元,姚某已支付原告余某4135480元,至今尚欠918972.78元未支付。余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姚某支付欠付工程款,并由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浙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体符合法律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系该合同约定建设工程的合法承包人。姚某与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及雇佣关系,其作为自然人,并非具备法定施工资质的单位,因此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部分工程承包给姚某,系违法分包,双方之间的经济责任制承包合同因违反法律、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而无效。同样,姚某与余某签订的承包合同,由于合同主体不合格,亦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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